湘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湘大研發〔2009〕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湘潭大學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在湘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的各專業學位教育的專家指導和咨詢機構,其工作接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條 各指導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指導、協調所負責專業學位教育活動,推動該專業學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各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所在專業(或行業)的校內外專家組成,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秘書一人,委員若干名。秘書負責承辦指導委員會布置的日常事務,根據需要可組織專門小組開展某些專項工作。
第四條 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所在學院負責召集,跨院的專業學位點,由牽頭學院(牽頭專家)負責召集,相關學院積極參與協商確定。
第五條 各指導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各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工作會議,總結、研究、部署所負責專業學位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員經協商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 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領導下,各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相關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學校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二)制定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并提供有關政策建議和咨詢;
(三)制定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四)制定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各項管理規定;
(五)全面指導、檢查、評估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以及相關教育管理活動;
(六)組織開展與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工作;
(七)推動我校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八)指導和開展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國內外交流活動;
(九)承擔所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